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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9:07:08 GMT
244 条第 1 款,该条规定时效开始生效: I – 从主管当局获知违法行为之日起开始生效。 虽然它给公共行政部门带来了惩罚性优势,但这种模式重振了国家的惩罚能力,即使国家在发现和惩罚违法行为人方面明显表现迟缓。 采用这种行政认知模式可能与时效理念本身发生冲突。毕竟,国家在迫害方面的宽大处理应该成为使其失去惩罚权利的理由,而不是使其永久化。 谁可以知道时效期限开始时的非法行为 根据戈亚斯州第 20,765/2020 号州法第 201 条第 2 款“时效期限从公共行政部门获知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受到对违法行为抽象规定的最严厉制裁的约束”。上述措辞使得戈亚斯州新近颁布的《行政法规》对行政认知模式的采用并无争议。 即使我们不同意这个模型,我们也需要继续讨论。在这个系统中,我们希望定义“谁可以知道行政违法行为”,以便时效期间能够开始。 我们认为,维护行政标准的责任是每个公务员(包括不同机构)的责任,这表明任何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人都会发起此类指控。 毕竟,法律明确规定,鼓励行政机关本身或整个公共服务部门继续提出行政投诉。行政道德责任已写入联邦宪法第37条文,其道理几乎无可争辩。 因此,不可否认的是,民警内部事务股本身在警察部队 手机号码数据 中进行的内部惩戒,以及公共部成员对此类地点的典型外部控制活动的访问,都是能够触发期限处方的开始。 如果行政违规行为已暴露给任何公共代理人(即使他们不一定是同一组织结构的成员),使其成为潜在的,则时效开始计算。 因此,任何后续调查的宽大处理(甚至是在向有权人跟进此类信息时的疏忽)都不会损害被指控的行政违法行为人,而是会对他们提供帮助。 任何不同的解释都会鼓励国家不要寻求提高其调查技能和公共行政路径之间的有效。 沟通,尊重调查疏忽和国家机器内不合理的信息划分。 第 8,112/1990 号法《STJ》第 142 条第 1 款规定, “诉讼时效自知道事实之日起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法院采用的判例是,时效的初始期限是指该事实不是由任何公共行政当局知晓的日期,而是由主管当局了解并建立必要程序的日期。工会或行政纪律程序 [3]。对第 8,112/90 号法律的解释可以在以下判决中观察到 [4]: “行政。履行职责令状。行政纪律程序。时效。发生。主管当局承认事实的时效期开始,以启动行政纪律程序。刑事定罪和最终判决。具体处罚。中断原因.从了解事实到启动纪律程序,已经过去了四年多的时间。安全保障”。 此外,对 STJ 的这种理解在一份巩固判例的声明中得到了巩固[ 5]: “判例 635 -第 8,112/1990 号法律第 142 条规定的时效期限自启动行政程序的主管当局意识到这一事实之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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